2004年8月26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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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驶回 车款返还
欧阳长短

  继“武汉砸大奔”事件后,上海又发生一起严重的“奔驰汽车退车风波”。消费者徐先生投诉奔驰轿车质量问题严重,该公司违背合同约定,漠视中国法律,拒不予以退车(本报于今年3月12日曾以《限速80码让我咋奔驰》为题作过报道)。2004年8月20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判令被告汽车销售商返还车款109.5万元。
    一审判决认为,这辆车使原告陷于车辆故障的反复修理之中,影响了原告对车辆的正常使用,因同型车辆已经停产无法给予更换,故代理奔驰公司销售车辆的上海汽车进出口公司应承担退车还款的责任。
    对于“奔驰”的败诉,有律师分析,购车合同中有关于被告“提供的车辆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且致使车辆无法正常运行使用”应当退车的条款,被告以“提供全面的保修”为由拒不退车,是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上海市地方法规,对类似被告产品这样的质量问题都有“退货”的明确规定。所以,原告要求退车的权利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欧阳长短)